實際操作中,應在總長度的基礎上加上允許正偏差20毫米,再加上每個單倍尺長度應留切口余量。若標準中無信尺長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規定時,應由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為了控制橢
鋼管外形、尺寸術語
一,公稱尺寸和實際尺寸:
1,公稱尺寸是標準中規定的名義尺寸,是用戶和生產企業希望得到的理想尺寸,也是合同中注明的訂貨尺寸
2, 實際尺寸是生產過程中所得到的實際尺寸,該尺寸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稱尺寸,這種大于或小于公稱尺寸的現象稱為偏差。
二,偏差和公差:
1,偏差。
在生產過程中,由于實際尺寸難于達到公稱尺寸要求,即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稱尺寸,所以標準中規定了實際尺寸與公稱尺寸之間允許有一差值,差值為正值的叫正偏差,差值為負值的叫負偏差。
2,公差。
標準中規定的正、負偏差值絕對值之和稱為公差,也稱“公差帶”,偏差是有方向性的,即以“正”或“負”表示,公差是沒有方向性的,因此,把偏差值稱為“正公差”或“負公差”的稱法是錯誤的。
三,交貨長度。又稱用戶要求長度或合同長度。標準中對交貨長度有以下幾種規定:
1,通常長度(又稱非定尺長度)。
凡長度在標準規定的長度范圍內而且無固定長度要求的,均稱為通常長度,例如結構管標準規定:熱軋(擠壓、擴)鋼管300012000毫米;冷拔(軋)鋼管2000 ~ 10500毫米。
2,定尺長度。
定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是合同中要求的某固定長度尺寸。
但實際操作中都切出絕對定尺長度是不大可能的,因此標準中對定尺長度規定了允許的正偏差值。以結構管標準為例:生產定尺長度管比通常長度管的成材率下降幅度較大,生產企業提出加價要求是合理的。加價幅度各企業不盡一致,一般為基價基礎上加價10%左右。
3,倍尺長度。
倍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合同中應注明單倍尺長度及構成總長300度的倍數(例如mmx3,即300毫米的3倍數,總長為9000毫米)。實際操作中,應在總長度的基礎上加上允許正偏差20毫米,再加上每個單倍尺長度應留切口余量。以結構管為例,規定留切口余量:外徑≤159毫米為5 ~ 10毫米;外徑> 159 mm為10 ~ 15毫米。若標準中無信尺長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規定時,應由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4,范圍長度。
范圍長度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當用戶要求其中某一固定范圍長度時,需在合同中注明例。如:通常長度為3000 - 1000米而范圍定尺長度為6000 ~ 8000米或8000 ~ 10000可見,范圍長度比定尺和倍尺長度要求寬松,但比通常長度加嚴很多。
四,壁厚不均。
鋼管壁厚不可能各處相同,在其橫截面及縱向管體上客觀存在壁厚不等現象,即壁厚不均。為了控制這種不均勻性,在有的鋼管標準中規定了壁厚不均的允許指標,-般規定不超過壁厚公差的80%(經供需雙方協商后執行)。
五,橢圓度。
在圓形鋼管的橫截面上存在著外徑不等的現象,即存在著不—定互相垂直的最大外徑和最小外徑,則最大外徑與最小外徑之差即為橢圓度(或不圓度)。為了控制橢圓度,有的鋼管標準中規定了橢圓度的允許指標,般規定 為不超過外徑公差的 80%(經供需雙方協商后執行)。
六, 彎曲度。
鋼管在長度方向上呈曲線狀,用數字表示出其曲線度即稱為彎曲度 標準中規定的彎曲度一般分 為如下兩種:
1,局部彎曲度。
用Im長直尺靠量在鋼管的最大彎曲處,測其弦高(mm), 即為君部彎曲度數值,其單位為mm/m,表示方法如2.5mm/m。此種方法也適用于端部彎曲度。
2,全長總彎曲度。
用一根細繩,從管的兩端拉緊,測量鋼管彎曲處最大弦高(mm )然后換算成長度(以來計)的百分數,即為鋼管長度方向的全長彎曲度。
例如:長度為8m,測得最大弦高30mm,則該管全長彎曲度應為: 0.03 +8m x 100%0 =0.375%。
七,尺寸超差。
尺寸超差或稱為尺寸超出標準的允許偏差。此處的“尺”主要指鋼管的外徑相想厚。此處的保差可能是正”的,也可能是“負”的。很少在同一批鋼
管中出現“正、負"偏差均出格的現象。